哪些要素會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淨,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後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構成要件,對於該犯罪事實的定罪是需要基於上述四種不同的構成要件均成立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認定,如果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可以定罪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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