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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罪和漏罪的區別是什麼

遺罪和漏罪沒有太大區別,都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後,未判決的其他的罪行。如果法院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遺罪或漏罪的,則應當對該罪作出判決,並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合併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遺罪和漏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