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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遺棄罪吸收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遺棄罪吸收的區別是什麼?

現如今,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各種罪名種類繁多,令很多缺乏法律常識的羣眾傻傻分辨不清,舉個例子來説,故意傷害罪與遺棄罪都具有故意傷害的成分,但是兩者還大有不同,那麼,故意傷害罪遺棄罪吸收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概念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遺棄罪吸收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三、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客觀要件方面,故意傷害罪傷害的客體是人的身體健康,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一定的撫養義務;在主體要件方面,故意傷害罪的主體可以為一般人員,但是遺棄罪侵犯的主體則是具有一定血緣關係的人;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和主管方面,兩者也大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