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概念:
1、侮辱罪: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2、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3、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三)侮辱罪和誹謗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
4、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四)侮辱罪和誹謗罪主觀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3、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4、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
二、誹謗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一)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三)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不管是實施了侮辱行為還是誹謗行為,都有可能會給受害者的名譽造成侵權,故此此類違法行為,輕則會被要求承擔支付受害者損害賠償金的民事責任,重則會被受害者上訴法院,上訴後一旦被法院核實確實觸犯了侮辱罪、誹謗罪,那麼就會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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