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和綁架罪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一、搶劫罪和綁架罪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有哪些區別?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綁架罪和搶劫罪在犯罪手段上都利用了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手段,都對受害人的人生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脅,他們的目的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為了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物,但是搶劫罪在某種程度上包括了綁架罪,所以在定罪量刑時,判處的刑罰一般要比綁架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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