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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怎樣判斷是否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會怎樣判斷是否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律師解析: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説,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其消滅的行為。這裏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這裏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技術、設備材料、勞動力等)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無力清償。
(2)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經屆至,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
(3)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一般並且持續不能清償的債務。所謂一般,是指清償對象是眾多的,而不是個別的債權人。所謂持續,是指不能清償在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必須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是持續的,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而暫時沒能清償,不能認為是無力清償;
(4)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為,還須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嚴重虧損、即已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但仍有待有權機關進一步確定。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