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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既遂判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失職罪的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情形。

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的國家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只要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就應當立案追訴。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妨害有關公司、企業正常抱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秩序,導致有關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運轉產生困難,並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嚴重後果。

一定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則不應當立案追訴。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是考慮到實踐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複雜多樣,恐難列舉窮盡而加的一個兜底性規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職工下崗、影響工資發放、造成職工鬧事等嚴重後果的情形,也應包括前述所提到的諸如造成人員傷亡的情形。具體標準要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構成失職是會讓單位或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一般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情節大小來進行判定,對於輕者給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