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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

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條件是:本罪的客體是國有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上表現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失職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主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主體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失職罪侵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

3、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完全相同

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行為發生在國家機關的各項管理活動中,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其玩忽職守行為發生的場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行業性,儘管也屬發生在管理活動中,但其管理活動的性質與玩忽職守罪管理活動的性質也是不同的。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的行為是會給公司的利益帶來很大的損失,只要對自己的工作嚴重的不負責或者是濫用職權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會給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會高達七年的有期徒刑,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