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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

判斷是否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是: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的量刑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企業債券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後罪是由新刑法本章金融詐騙罪專節所規定的。後罪場合,行為人往往利用非法發行股票、債券的辦法來搞假集資、真詐騙。此種場合,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主觀犯意和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是以詐騙的方法來集資;後罪行為人則是以集資的方法來詐騙。這是區分二罪的本質點。因而本罪行為人雖有非法發行及非法牟利的目的,卻沒有純粹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後罪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卻絕非僅止於非法牟利,而是非法佔有。亦即後罪行為人的犯意在於一俟以集資手法詐騙錢款到手,即便逃之夭夭。因而,假如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發行股票、債券後,即便全盤非法佔有,從未打算償還其“股本、股息”(即便是假股票、假債券),則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而非本罪。

(2)犯罪數額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數額巨大”(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方能構成刑事犯罪,否則應屬行政違法行為;集資詐騙罪則不然---但凡為了非法佔有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者,即便成立該罪,應根據該罪的第一量刑單位給予刑事處分。而若集資詐騙者詐騙數額達到“巨大”者,則屬新刑法上對該罪所規定的數額加重犯情況,應按其相應的處斷刑處罰,而不能據此認定為本罪。

只有是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來作為目的,實施了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變造企業債券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犯罪構成了變造企業債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相關的管理制度。

標籤:變造 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