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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服從調配判刑嗎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如果單位或個人出現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在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或者個人若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疫情防控期間,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構成妨害公務罪;若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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