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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散播謠言判刑多久

在疫情防控期間,人們對於任何有關疫情的任何消息都比較敏感,一旦有個風吹草動,都會引起人心惶惶。但也有不少人在網路或者現實中聽見一點消息,還沒有確認真偽就向外傳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信以為真,那麼將會導致難以預料的後果發生。

疫情期間散播謠言判刑多久

一、在我國法律上對於傳播謠言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散播疫情謠言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嚴重者可能會判刑。

二、除了傳播謠言罪之外,疫情期間還涉及哪些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了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七類犯罪——

1、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4、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5、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6、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7、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目前這些説法已被官方闢謠

莫信!

(一)成都不排除實施封城?官方迴應:假的!

12月8日,部分網友及微信羣內流傳一張內容為“成都封城”的網絡截圖。

截圖顯示,來自“中新網”的網頁上發佈了來自成都衞健委的消息,稱“將視情況採取措施,不排除封城”的字樣。經核實,此圖為偽造,消息系謠言。

12月8日,成都市衞健委宣傳處迴應,截至目前,沒有發佈類似消息。

(二)網傳四川音樂學院封校?川音:假的!

12月8日,有網友在新浪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發佈消息,稱包括川音在內的多所成都高校現已封校。

校方知情人士透露,截至發稿,四川音樂學院並未封校,防疫措施與此前相同,校外人員無正常理由及相關證件禁止入內,請網友勿信謠傳謠。

(三)網傳成都理工大學因本土疫情原因封校?假的!

12月8日,成都理工登上熱搜,網傳成都理工大學因成都本土疫情原因封校。

經核實,目前學校並未封校,學生憑證件可正常進出。同時,學校近期正組織考試,校外人士無正當理由拒絕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