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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觀認定
內幕交易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其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其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期貨交易、證券、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證券的價格有重大決定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得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

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