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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治安處罰是怎樣的

疫情期間經營者哄抬物價,有以下幾種治安處罰: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治安處罰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