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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是什麼?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是什麼?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期間,不法分子利用哄抬物價的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市場違法行為,可以按照價格法中的相關處罰規定來進行處理。政府的物價部門也需要根據相關情況來制訂限價政策,商家不得違反相關行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