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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執行假釋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應該怎樣執行假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