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處罰量刑?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賄賂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裏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判決處理時,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法律適用的,如果涉及到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進行認定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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