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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是應該如何執行的

一、罰金刑是應該如何執行的

罰金刑是應該如何執行的

根據法律規定,罰金的執行分五種情況:

(一)限期一次繳納。

(二)限定時間分期繳納。

(三)強制繳納。

(四)隨時追繳。

(五)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犯罪分子由於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繳納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刑的適用

1、罰金刑的單處適用,即只能判處罰金;而不能判處其他刑罰,對犯罪的單位只能單處罰金;

2、罰金刑的選處適用,即罰金作為一種與有關主刑並列的刑罰,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3、罰金刑的並處適用,即在判處主刑時附加適用罰金。刑法規定“並處罰金”時,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判處主刑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如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罰金”時,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以及犯罪人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判處罰金。

罰金刑也是可以進行單獨適用的。不過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罰金是附加適用的。而在附加適用的情況下,即使對主刑判處了緩刑,此時附加刑也是需要按照法官的判決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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