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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一、水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水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實施強制執行前,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充分行使監督檢查權,以確定義務履行狀況及其法律性質,為確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提供必要根據。

如果發現義務人在義務履行期限到來前可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強制執行標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義務人提供擔保,或者採取扣押、查封財產、暫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的告誡和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應當作出正式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在作出正式強制執行決定以前,如果義務人在義務履行期限到來前尚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準備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必須首先向義務人發出告誡,要求其自行履行義務,並使其瞭解可能採取的強制措施的內容和後果。

告誡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以下內容,並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個人或者單位情況。

(2)明確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規定應當達到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3)明確的強制執行措施和執行方式。

(4)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明確給付的金額。

(5)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6)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當事人收到告誡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經過告誡後,在告誡書規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到來時當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以下內容,並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個人或者單位情況;

(2)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行政法義務內容和依據;

(3)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

(4)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種類、實施方式和實施日期;

(5)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決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3、強制措施的實施

根據已經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行政機關可以將強制措施付諸實施。當出現使執行暫時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應當暫時停止強制執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執行。當出現使執行不能進行,以後也沒有必要再恢復進行的情況時,應當停止執行,以後也不再進行。

相關的執行人民法院申請辦理時,應積極的調查這類違法案件,確定這類被執行人存在違法情況的。啟動相關的強制執行程序,對這類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進行強制辦理,確保我國社會的合法秩序,相關的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