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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

不是。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減刑。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與犯罪後的自首無關。

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

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是指法院判決時可以減輕判處的刑罰的意思,不是指判處刑罰後的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減輕刑期的意思。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