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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財產的分割方式目前還適用嗎?

一、繼承法中財產的分割方式目前還適用嗎?

繼承法中財產的分割方式目前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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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財產的分割方式目前還適用,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到時候《繼承法》才廢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對於存款等分割後不損害其價值等遺產,可以採用實物分割的方式。但是若對待繼承的房屋、車輛等進行分割,有可能會導致遺產變為廢品,故此可以選擇補償分割,也即一方獲得繼承權,其他主體獲得相應價格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分割遺產時,必須要確定遺產本身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