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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自訴被判了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自訴被判了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自訴被判了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二、提請減刑的程序有哪些?

1、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

應該説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屬於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受害人以自訴案件來處理的話,只要受害人沒有原諒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沒有提出撤訴,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就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