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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

罪犯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

一般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候,如果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獲得減刑機會的,這樣實際服刑的時間就會比法院判刑的時間少,可以説對罪犯而言是很有利的。不過這個時候也有人在問,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下文中,小編總結了有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罪犯減刑需要的條件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緩刑減刑的基本條件限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列舉了可以減刑的四類犯罪分子,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難看出,減刑的適用範圍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和罪過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説犯罪分子犯什麼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不影響減刑。由於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時,在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暫緩其刑罰執行的一項刑罰制度,所以緩刑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而只是依附於原判刑罰存在的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

其主要特點是被判處的刑罰在一定期限內暫不執行,同時保留執行的可能性,也可以説是對所判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因此,單純從刑法理論出發,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刑條件,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都是可以減刑的。那麼,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減刑呢?

刑法第七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可以性”減刑的條件和“應當性”減刑的條件,其中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規定可以減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規定應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可見,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外,一般是不適用減刑的,也就是説符合“可以性”減刑條件的緩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減刑。至於“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列舉了六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如勇救落水兒童、重大見義勇為等,均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減刑。

二、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

自首不是減刑的條件。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減刑。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與犯罪後的自首無關。

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是指法院判決時可以減輕判處的刑罰的意思,不是指判處刑罰後的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減輕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錯誤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自首的規定與第七十八條關於減刑的規定混淆起來了,是把“減輕處罰”的“判決”與減刑的“裁定”混淆起來了。從刑法常識看,“減輕處罰”是不能簡稱為“減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於就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或條件。除了“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對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不是“應當”。

究竟自首是減刑的條件嗎?其實不是的,從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減刑條件來看,其中並沒有自首這一項,也就是説在服刑期間,並不需要之前有自首的情節現在才能減刑。而自首隻能算是判刑的一種量刑情節,通常法官會考慮到這一情節,對罪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標籤:自首 罪犯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