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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提請程序

保外就醫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對需要做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把握刑法執行和,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衞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並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

監外執行的提請程序

刑法執行科應提醒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並邀請駐監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託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刑法執行科像監獄分管領導彙報有鑑於分管領導提醒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有幸福。

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有保證人領會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道。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