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服刑人員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有關服刑人員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的,可以合法的提出申請,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由監獄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情況來進行審查認定,並作出處理,對於辦理了監外執行的當事人也需要按照規定的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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