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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就屬於非法向公眾吸收資金,就構成非法集資:
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並且途徑多樣,比如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
第三,向公眾承諾會在將來的一定期限內,用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第四,吸收資金針對的是社會公眾,也就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進行公開宣傳,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吸收資金的,就不屬於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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