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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在我國什麼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在生活當中,我國有一部分公民是在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以後,才發現自己遇到的是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因為在一定程度上,非法集資的手段和詐騙的手段是如出一轍的,但是理論上來説,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比詐騙要更為惡劣一點。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什麼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一、在我國什麼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即構成了非法集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3、以高利誘惑投資養老公寓、養生度假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4、以“教育儲備金”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5、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理財-資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發佈虛假借款信息、典型的龐氏騙局)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主要有四個特徵,只有滿足四個條件以後,才能夠被判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主要特點包括給自己的債務人承諾在一定時間內連本帶息的還給當事人,沒有經過我國有關部門的批准,非法向社會一些不特定的人數進行籌納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