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屬於什麼法,如何定義?
現如今,有些單位的職工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利用自己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進行非法集資用於他務。為了嚴懲這種行為,將這行為在刑法上定性為犯罪。那麼非法集資屬於什麼法?如何定義?,下面就聽小編説一説。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由哪部法律來定義?由誰來執行判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 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説,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 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 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 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 ;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 ,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佔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 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繫,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
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以上便是非法集資屬於什麼法?如何定義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我們知道非法機子有兩個條件,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一個是集資詐騙罪,二者的處罰程度不同,前者較輕,後者則屬於重罪。若對以上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詳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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