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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

網絡域名權屬 侵權糾紛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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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據此,專利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其中發明人指發明的完成者,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設計人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製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將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張其是真正權利人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於專利權權屬爭議的類型。

除了上述兩類最主要的兩種類型之外,還可能存在其他爭議類型。如《專利法》第八條規定的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其中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主張其也是專利權的爭議。再如將剽竊他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真正的權利人主張其是專利權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