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一、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如果對於仲裁的裁決不服的話,必須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國家目前規定的,如果對於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服,那麼可以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5日的計算是從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後起訴的案件是否應該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時間必有先後的之分,一方起訴後即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另一方若對裁決不服,也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起訴,部分法官認為另一方是對同一裁決不服起訴,法院對先起訴的案件也會進行全面審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訴;部分法官則認為,訴權是由法律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只要當事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則必須受理,雙方互為原、被告。
二是受理後合併審理還是分案處理。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合併審理,分案作出處理。併案審理應理解兩個案合併成一案,但是是將前案併入後到後案中還是將後案併入到前案中,亦或合併成一個新案未予規定,且二案併成一案後,另一案(案號)是否應裁定終結訴訟;合併審理應理解為將二案合併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案件數量不變。
三是審結後送達裁判文書及上訴的處理。若併案審理,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書,該文書應該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體處理結果,但案裁判文書中,是否應對合並審理的情形予以敍明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對另一案法院是否應當出具其他裁判文書對被併案件的處理作出説明,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判決不服,對併案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話,是否也需就被併案件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仲裁也是屬於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方式,而對於仲裁的裁決只要一旦判定就需要雙方遵守,但對於一方如果不服的話那麼完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從而再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這樣雙方的糾紛才會進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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