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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前簽訂協議是否等同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前簽訂協議是否等同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是人的一生中不過或缺的一部分,當我們千辛萬苦的找到工作後,還來不及體會一下喜悦,就不得不面對入職的各種法律問題。其中,勞動合同問題是最為常見的。很多求職者都是新手,對於勞動合同知之甚少。很多時候,許多人都會碰到這樣子的疑惑,入職前簽訂協議是否等同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有:

1、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上便是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由此可見,入職前簽訂協議並非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求職者們需要注意了,當你在入職前簽訂了協議後,不能在勞動合同問題上被拐騙然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就職了,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子你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