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一、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不服,不能複議,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法之所以把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的原因,一是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不希望以訴訟方式解決,避免矛盾激化。二是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三是法院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
因此,當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論我們是否準備提起勞動訴訟,都應該提起勞動仲裁,即使不能解決問題,我們也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行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是有時效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而人民法院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但是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撤銷,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能再訴訟;而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解決在中國是非常重要的,中國的勞動人民數量非常多,所以引發的勞動糾紛就越來越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必須經過仲裁前置的,沒有經過仲裁,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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