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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怎麼辦

仲裁5.33K

一、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怎麼辦?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怎麼辦

1、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1、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2、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5、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三、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天內,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於仲裁裁定的案件,適用法律有誤的,無管轄權的,法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裁決證據不實的情況,應當撤銷裁定,重新受理,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裁決書6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仲裁裁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請求的,仲裁裁決將行駛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