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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申請超期限,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

工傷仲裁申請超期限 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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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範圍或工作時間內因為他人的行為造成的一定的人身損害,甚至導致殘疾、死亡的,此時既屬於民事侵權糾紛,同時也可以認定為是工傷事故。那麼該勞動者是否能夠同時獲得工傷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呢?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從工傷保險立法的歷史沿革來看,工傷保險最早起源於民事侵權賠償制度,工傷保險責任是為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機器工業而產生的,是一種從僱主責任中分離出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逐步演變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部分。從立法屬性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但是,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發生,其實質都是基於某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從法理上説,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係,從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條例》也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能兼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從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有的是正面規定工傷職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有的未作規定,但均未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小編結合了相關法律規定後為大家帶來了工傷事故是否能夠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工傷勞動者是同時享有兩方面的損害賠償的,但是,根據最高法的最新規定來看,通常是在先按照工傷進行賠償,要是無法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才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為您整理本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工傷一次性賠償協議2017非工傷死亡賠償是怎樣的工傷精神賠償能主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