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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

對作出的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我國《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作出的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