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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能否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仲裁1.24W
勞動仲裁能否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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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載明舉證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綜上所述,證據在解決勞動爭議案件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勞動雙方應該按照勞動爭議證據規則進行舉證和質證,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申請勞動仲裁,這裏還有一個舉證期限的問題,大家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