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錯誤糾正怎麼處理?
雖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複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
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後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範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並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
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複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採取開庭審理,(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後,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綜上所述,在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人為錯誤,在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再審來補救了。而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但是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再審的,所以法官在判決時還是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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