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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法律規定是什麼?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法律規定是什麼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吊銷商家營業執照的情形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註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乾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

正因為國家有關部門在疫情期間,對哄抬物價的處罰非常的嚴厲,所以,現在哄抬物價的做法也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平時人們對於哄抬物價的做法可能減少關注,但在這一特殊時期哄抬物價,可以説商家的做法已經毫無底線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