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哪些行為是侵犯人身自由權

哪些行為是侵犯人身自由權
律師解析: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
2、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3、妨害公路通行。對於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對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範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祕密,系侵害自由權。
5、非法進行強制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採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1、欺詐脅迫。欺詐和脅迫,均妨礙、干涉、限制自然人正當的思維,使其陷入錯誤的觀念,為侵害思維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2、虛偽報告及惡意推薦。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錯誤而進行虛偽報告或惡意推薦者,是對思維自由權的侵害,為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