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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

法律1.67W
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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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本條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本條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包括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的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體傷害、勞動能力喪失或死亡的情形。其次,此處“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複議機關或人民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執行。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一般為254天)的方法計算

這是侵犯人身自由賠償的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