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譭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閲或竊聽。
《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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