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以下是舉證期限的規定:
1、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蒐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蒐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7、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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