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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

一、民事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

民事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訴訟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取證。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5、當事人依據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6、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相關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所以在一個民事訴訟當中,誰提出了民事訴訟,誰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訴訟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但是存在着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這種情況他的舉證責任就不在是誰主張誰舉證了,而是必須要進行舉證倒置,就是他是被告方,但是這個證據的提出,首先就是由他來提出,諸如一些環境公訴案件就是這樣的舉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