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刑事賠償的主體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賠償是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依法應負的一種賠償責任。
刑事賠償的主體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下列範圍:
(1)行使國家偵查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保衞部門;
(2)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即人民檢察院:
(3)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即執行刑事判決的監獄管理機關。
二、可以請求刑事賠償的情形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刑事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自收到賠償申請的兩個月以內執行賠償。賠償請求人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後即應執行。
三、不能請求刑事賠償的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活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司法機關或者司法工作人員損害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而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就可以委託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國家賠償。不過要注意,在申請賠償的時候應該向哪個機關提出,並且有一些情況下是明確規定了不能申請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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