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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是什麼

傳聞證據規則是國外的一項規則,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確立這一規則,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借鑑作用,這也體現了我國刑法中關於傳聞證據規則的一部分精神。但是對傳聞規則進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況下有利於司法公正。這時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麼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是什麼?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在這裏為大家做出比較詳細的介紹。

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是什麼

一、概念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要求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對於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願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並規定適當的例外。

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所謂傳聞證據,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1、書面傳聞證據

親身感受了案件事實的證人在庭審期日之外所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警察、檢察人員所作的(證人)詢問筆錄:

2、言詞傳聞證據

證人並非就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而是向法庭轉述他從別人那裏聽到的情況。

二、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

傳聞證據規則否定了傳聞證據的可採性,但如果嚴格地排除所有傳聞證據,顯然對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須對傳聞規則進行一些限制。

改進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種:

1、廢除傳聞證據規則,像大陸法系一樣採納一切傳聞。

2、具體案件具體處理,但是在程序方面進行保障。

3、排除傳聞證據,加一些例外的規定。事實證明,英美證據法歷史的發展採取了第三種方案。

英國證據法學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釋是:“例外情形的產生原因有兩個:一是如果不對某些傳聞證據設定例外規定,有些事實就難以證明或不可能證明,審判就不能進行下去。二是即使沒有設定例外,也可以設置各種限制。”當時,按照判例法的規定,法官可以在特別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為準則採納傳聞證據。隨着法官採納的例外越來越多,傳聞證據規則變得越來越龐雜。據威格穆爾(Wigmore)曾經收集各種各樣的傳聞證據一千多頁,温史登(Weinstein)任何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自陷於罪的問題法官驚歎:“在可採的傳聞證據之海中,排除傳聞證據的規定已是一個孤單的島嶼。”後來,人們就對這些例外規定進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將它們固定下來。因此,完整的傳聞證據規則不僅包括排除傳聞證據的原則性規定,還包括諸多的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國並沒有規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只是部分地體現了我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但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需要注意的是,對傳聞規則進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況下有利於司法公正。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