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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只有人證沒現場證據會怎樣?

一、販毒只有人證沒現場證據會怎樣?

販毒只有人證沒現場證據會怎樣?

需要同時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可以使罪名成立。人證雖然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是案件偵破中的各種證據是要互相印證的,形成一種證據鏈。人證是否能夠推翻物證,這要看具體情況,要經過邏輯的分析確認。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要大於人證。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可以作為證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我國法律上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非常嚴謹的,不僅需要對人證進行認定,還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對物證進行蒐集,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進行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最後進行司法判決,如果沒有現場證據一般是不予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