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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要求轉賬記錄借條收回後如何處理?

一、有借條要求轉賬記錄借條收回後如何處理?

有借條要求轉賬記錄借條收回後如何處理?

有借條要求轉賬記錄借條收回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還款。轉賬記錄在借條之後是合法的。只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着借款關係即可。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近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由此可知,轉賬記錄在法律上是被承認可以作為正式的法律證據存在的。

二、沒有欠條但是有轉賬記錄能否得到法庭的採用?

收集網絡轉賬證據時要收集三類證據:一是轉賬內容證據,包括轉賬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轉賬者簡單的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第二類是系統環境證據,即我們藉助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數據是否正常,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轉賬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屬信息證據,如IP地址、所藉助的服務器、上網賬號、信息傳遞的路徑等,從而將轉賬者與某個特定的行為人聯繫起來。對於裝張內容,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網絡服務商未保存的情況下,可以從轉賬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並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對於被篡改的轉賬記錄,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因為當前的技術足以證實每一次硬盤的擦寫記錄都可以進行恢復,計算機對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義的刪除或覆蓋。

但是作為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轉賬證據一般是合法取得,與案件有一定關聯,真實性則是“硬傷”。在“真實性”認定上存在三大難題:一是主體認定難。由於不少微信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户名僅顯示為暱稱,並非真名,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更遑論qq等聊天工具了;二是內容認定難。轉賬記錄中涉及的圖片並非原件,而是將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複印件,真實性難以判定。三是甄別手段少。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證機關也無法對其真實性進行認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臨着較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故在轉賬記錄在得到法庭的採用中存在很大的難題,應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做公證。對於確實只能以電子數據方式呈現的證據,通過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做公證等方式將之固定下來,可以增強證據的效力,有利於我們的訴訟。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強烈的,所以在借錢給他人的時候都會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最主要就是為了表明雙方之間確實是存在着借貸的關係,相關的轉款的記錄或者是全縣性的結構,都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係,然後訴訟。

標籤:轉賬 借條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