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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的言詞證據的審查是怎樣的

一、言詞證據

推測的言詞證據的審查是怎樣的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國外對言詞證據有不同的稱謂,英國稱為口頭證據,口頭證據是證人證言。美國稱為意見證據,意見證據是證人根據其感知的事實作出的意見或推斷性證言,意見證據可以由普通證人或者專家證人提供。依據我國刑事證據理論,言詞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司法機關辦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關當事人收集、調取的被調取人的感覺、記憶,通過思維及語言方式再現出來的與所查辦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材料。刑事訴訟法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

對言詞證據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則:一是及時性原則。及時找到案發現場的相關人員,及時詢問或訊問,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還原事實真相,避免因未及時取證,而導致言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不夠客觀準確。另外,減少個別證人因年老多病離世,導致證據永遠無法獲得。二是合法性原則。雖然合法性是言詞證據的非本質屬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詞證據真實性的有效途徑。言詞證據不像實物證據,很容易淪為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產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規範文明執法。三是審慎性原則。言詞證據具有易變性、可塑性較大的特點,因而使用要與實物證據相印證、對照,如案件只有言詞證據而無實物證據,對被告定罪量刑要慎重,要反覆審查核實言詞證據,盡最大程度排除合理懷疑,達到內心確信。四是全面性原則。言詞證據的全面性包括證據主體要全面,要盡一切可能知悉案件事實有關的人員;證據內容要全面,需要客觀反映案件事實的來龍去脈,重現案發時的場景。

二、言詞證據的審查

被害人陳述的審查

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工作人員所作的陳述。被害人與案件的結局有切身的利害關係,因此,對被害人的陳述既要認真聽取,也要注意審查核實。在外國證據法中,被害人陳述不是獨立的證據種類,屬於證人證言。考慮到我國被害人在訴訟中處於當事人的地位,因懼怕 被告人逃避責任,不履行賠償義務,這時被害人就可能衝動或失去理智,對事實的陳述會有虛假成分。

證人證言的審查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由於證人是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因個人特質而影響證言客觀性就較被害人少,只要他與案件或當事人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個人的誠懇、誠實,以及證人對他在偵查和審判時所作的證言的責任感,並不能對事情起特殊作用,更不能起什麼決定性的作用。最誠實和最誠懇的證人也時常陷入對於真實情況的矛盾之中,而且由於不善領會,甚至錯誤領會他們所證明的事實而發生重大的謬誤。 首先,審查證人的作證資格,是決定證言合法性的前提。如果證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證的時候就要看辦案人員是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其次,審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決定證言的客觀性。如果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所作的證言就可能隱瞞對當事人不利的客觀事物,甚至刻意歪曲事實真相,因此,這時的證言就不能全部採信,需要同其他證人證言進行比對,去偽存真,若案件無其他證人,還需全案綜合審查,分析判斷,再行定奪。如果證人與案件無任何利害關係,那麼所作的證言就比較客觀真實,符合事情的本來面目,採信度也就高。再次,審查證人是目擊證人還是傳聞證人,決定證言的證明力。如果證人是轉述或引用其他人的話,與案件事實關聯性不強,證明力較弱,這種傳聞證言充其量也就是補強作用,而目擊證人,能直接感知和洞悉案發現場所發生的一切,對還原事實真相具有幫助作用。當然,目擊證人按對犯罪事實的知曉程度,又可分為現場證人和部分目擊證人,前者是全程目擊,對案發過程有全面的瞭解,後者只是部分目擊,對事件的前因後果就不十分清楚,難免陳述時帶有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語言,審查時就要注意剔除。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通稱為口供。其內容,主要包括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我國對待口供的原則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於共犯口供的性質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實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確定其有罪。對口供的審查,不同於對其他言詞證據的審查,如果説對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審查側重內容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其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實,那麼對口供的審查則側重證據的合法性,也就是口供的客觀真實不是擺在第一位的,如果取證不合法,即使口供真實,也要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司法實務中,口供採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的概率遠遠高於其他言詞證據。在我國古代,就是通過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辭聽來獲取口供。首先,審查訊問筆錄製作是否規範,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有無瑕疵,能否補正等。事實上,對訊問筆錄的補正要嚴於詢問筆錄,如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和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都屬詢問筆錄補正的範圍,而訊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和同一時段,同一訊問人員訊問不同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則不能補正。因此,審查口供重在依法依規。

以上內容就是對推測的言詞證據的審查相關問題的回答。綜上所述,言辭證據在證據環節是十分重要的。對其的審查也十分的嚴格,特別是對推測性的言辭證據必須能夠達到內心確信,與物品證據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審查口供最重要的就是依法依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