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中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審查起訴中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
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親屬的委託並徵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查閲了本案的材料,會見了犯罪嫌疑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1、 事實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證據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適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訴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請求本案承辦人員在審查起訴時,採納辯護意見。
辯護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律師、___律師
____年__月__日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
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會對犯罪事實進行偵查,然後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到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如果確定有犯罪事實的存在,且有充分的證據,那麼就會對其進行起訴,當然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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