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修路佔用宅基地需要向誰支付補償費用?
一、農村修路佔用宅基地需要向誰支付補償費用?
農村修路佔用宅基地需要向宅基地的使用者、村集體同時支付補償費用,支付的補償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對佔用宅基地不服怎麼辦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於宅基地是集體授權給個人使用的,故此政府若是由於想要修路等的原因,想要佔用宅基地的,那麼不僅需要支付自建房的補償金給宅基地的使用者,還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給集體組織。一般來説,政府是一次性將此兩筆補償金同時下發給集體組織,然後由集體按照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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