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特徵及遵守原則是怎樣的
一、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間接證據的特點
1、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間接證據有相互依賴的特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只能從某一個側面證明案件的某一個局部的情況或某些個別情節,而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並結合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形成一條證據鎖鏈,才能具有證明作用。
2、間接證據具有關聯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以及與其他證據在證明過程中相互結合所決定的。只有與其他證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這樣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3、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複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任何一個單獨的間接證據,都不能直接證實案件中的主要事實,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只有把諸多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最終排除各種可能性,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4、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各個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必須是相互一致的,並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這樣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的證明結論。
三、間接證據遵守的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間接證據就是不能直接反應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在和案件相互聯繫推斷才能得出案件的實際情況。間接證據的特徵包括依賴性、關聯性、推斷、排他性,間接證據的特性決定了間接證據只能和其他證據關聯使用,這也是它和直接證據最大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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